一、不能重名
1.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2.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3.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4.与同一登记机关其他同行业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如:“爱创业网络科技”与“爱创业信息科技”算重名
二、不能触犯驰名商标
公司起名不得使用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作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但取得该商标持有人许可的除外。
如:“腾讯”是驰名商标,不能注册为公司名字;
三、不能使用繁体、数字、英文
公司起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只允许取《通用规范汉字表》中汉字,
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韩文汉字、日文汉字等非通用规范汉字,外文包括英语、日语等文字,
“字母”包括汉语拼音字母、注音字母和外语字母等。
四、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1.有消极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说明:“消极政治影响”,是指有损国家尊严、形象以及其他容易造成消极、负面政治影响的内容和文字,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2.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说明:“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指使用含有与恐怖主义、 分裂主义、 极端主义有关组织名称、
特定事件名称、口号或者其领导人物姓名等内容和文字,如“东突”、“一中一台”、“占中”等。
3.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4.带有种族、民族、性别歧视内容的。如“黑鬼”等。
说明:“种族、民族歧视”是指对特定种族、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
如“高丽棒子”、“黑鬼”等。“性别歧视”是指关于性别上存在的偏见,尤其是男性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如“男尊女卑”等。
5.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说明:“封建文化糟粕”是指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负面的风俗习惯、思想观念和生活习俗等,如“妻妾成群”等。
“社会良好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反面词语如“去你妹”等。
是否构成宣扬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应该综合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各方面因素。
6.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金瓶梅”等。
说明:“毒品”包括毒品本身的通称、俗称、化学名称相关内容和文字,如“海洛因”。
“淫秽”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文字内容,如“淫欲”。
“色情”包括以挑起或激发起性欲为目的的相关不良文字内容,如“嫖娼”。
“暴力、赌博”是指涉及暴力和赌博的相关组织、人员、行为等文字内容。如“打手”、“六合彩”等。
五、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1.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锋”等。
2.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的。如“法轮功”、“汪精卫”、“秦桧”等。
六、不能带有宗教色彩
“宗教组织名称”包括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教派名称的全称、简称及其特定称谓,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
“显著宗教色彩”是指带有宗教教义、口号、特定称谓、人物姓名等内容和文字,如“圣经”、“菩萨”、“穆罕默德”等。
七、公司起名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3款。“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包括外国国家(地区)全称、简称及其特定称谓,如“美国”、“维京”等。
“国际组织名称”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东盟”、“世贸组织”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如“绿色和平组织”、“国际足联”等)
和外国国家(地区)内非政府组织(如美国的“劳联”、“产联”等)的全称、简称及其特定称谓。
八、公司起名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4款。“政党名称”包括国内政党和国外政党全称、简称及其特定称谓。
“党政军机关名称”指党政军机关全称、简称及其特定称谓,如“中南海”、“紫光阁”等。
“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指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群众组织和社团组织全称、简称和特定称谓,
如“妇联”等。“部队番号”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部队番号,如“第七十一军”等。
九、公司起名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6款。指企业申请的名称除不得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的相关规定外,如有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有禁止性规定的,如《国旗法》、《国徽法》、《商业银行法》等,应当予以一并考虑
十、公司起名不得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内容作为行业表述的用语。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6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238号)等文件制定。本条款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包含: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文规定的禁止有关企业经营的行业,如“传销”。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238号)等,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的体现,应继续执行。例如:“国防”、“军用”、“军需”、”军服”、“军品”等。
十一、公司起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总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0条等制定。企业为营利组织,企业名称明示或暗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营利目的(如慈善、扶贫),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
如,含有党、派、宗、会等字词,可能使公众误认为该企业为政治、宗教等非营利组织的,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但另有规定或者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如报社、苹果派等。
十二、公司起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十三、公司起名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而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根据《广告法》第4条及第9条第3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条制定。“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指“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
在字号中只是与本义相关的引申义、比喻义上使用等。如:国医一般指中医,国语一般指汉语等。(《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十四、公司起名的字号不得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而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制定。“整体具有其他含义”是指与外国国家(地区)地名、城市名称本义相关的引申义、比喻义等。
如:“京都”(其他含义指京城),“巴黎春天”、“加州阳光”等。
十五、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4条。“行政区划”,是指行政区划的全称,不包括行政区划的简称(如“京”、“冀”、“鲁”等)、别称(如“宁”、“渝”等)。
不得用作字号,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作字号。
十六、公司起名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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